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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是什么

来源:www.shnyly.net   时间:2022-02-25 00:32   点击:118  编辑:文翠 手机版

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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