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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共赢梦”

来源:www.shnyly.net   时间:2021-12-05 22:06   点击:195  编辑:庾娥 手机版

增强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能力,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国家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前提,参加第2期产粮大县局长轮训班的学员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 学员介绍,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主要有四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合同联结型。即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相关农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价格以及龙头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和项目等。这是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基本形式。二是合作联结型。即龙头企业通过与合作社、基地、协会、村集体、经纪人等中介主体合作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这是目前利益联结的重要发展趋势。内蒙古宁城县农牧业局孙绍山副局长介绍当地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东方万旗肉牛产业有限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农企共赢”的发展宗旨,建立“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双方由单纯的买卖关系变成了密不可分的伙伴关系,走出了肉牛产业化发展的宽广路子,创造了可观的效益。三是股份联结型。即龙头企业、中介主体、农户相互参股,结成产权共同体和利益联合体,实现多方共赢。这是目前利益联结的重要探索。四是土地流转型。即龙头企业租赁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吸纳部分农户到企业就业。这是目前利益联结的重要形式之一。 学员认为,目前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毁约。龙头企业或农户因市场波动等原因毁约。二是利益分享不均等。龙头企业的强势地位使其占据产业链中的大部分加工增值收益,农户或中介主体只享有小部分。三是信息不对称。龙头企业获取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农户与其他主体相对较弱。 为此,学员建议,从以下6个方面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一是完善合同签订。规范合同文本,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服务,加强培训,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鼓励龙头企业在合同中尽量确定合同收购底价,让利于农户,与其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二是鼓励龙头企业提供金融和各种社会化服务。鼓励龙头企业为中介主体和农户提供借款、赊销、担保、保险资助等金融服务,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加强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业务和利益联系。 三是引导建立利益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等中介主体相互领办、参股,深度融合,结成产权共同体,提高农户的利润返还和分红收入。内蒙古宁城学员介绍,当地一家保健酒业公司在建设原料药材基地时,尝试农民以土地入股,公司投入苗木、设备、技术等,农民务工经营,按劳取酬,按股分红,稳定提高了自身收入。 四是壮大合作社等中介主体。支持合作社等主体做大做强,带领农户提升地位,提高与龙头企业的谈判权。大力扶持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获取更多的增值收益。黑龙江望奎县农业局宋加平局长介绍,目前全县524家合作社中,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有56家,有力提升了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五是建立龙头企业发展风险保障金。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龙头企业发展风险保障金,弥补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议由龙头企业出一部分,各级财政补助一部分,保障金委托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管理,对龙头企业提取的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是加大政策和项目扶持力度。制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时,始终把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作为重要政策目标。建议出台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奖励政策,每年评选成效突出的龙头企业予以奖励。在农业部“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增加龙头企业申报条件,要求申报龙头企业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或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农户”利益联结模式。 (李二超、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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