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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合作社示范社

来源:www.shnyly.net   时间:2021-11-26 03:52   点击:134  编辑:韩昭 手机版

2009年8月31日,农业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开始在全国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2010年6月11日,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标准(试行)》的制定,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有利于推动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具有重要作用。《标准(试行)》中对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1)民主管理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经营规模大。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3)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4)产品质量优。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5)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从2006年开始,各地农业部门因地制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示范社的申报过程中,各地农业部门以《标准(试行)》作为参考依据,大多采取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申报材料,然后由县、市、省等分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确定示范社名单的申报方式。如安徽省在2012年度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规定示范社申报的条件必须符合《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皖农合函〔2011〕214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创建标准,2010年以来被评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同等条件下,参加2011年信用合作、党组织建设、产业联合社、市场开拓试点示范,以及积极参加农业部和省农委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的合作社优先推荐。在申报程序上采取县(市、区)农委按照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认真研究,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申报,经市农委审查后报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评审,经省农委抽查、审定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报请以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公布评选结果。

农业部称,符合以上标准的示范社将得到更大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获得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目的重大支持,并提高其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 示范社标准:规范化、 标准化、品牌化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在2009年10月14日说,示范社作为一种标杆,能够成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学习效仿的榜样,特别是作为全国性示范社,至少应当在以下3 个方面达到一定条件和要求: 一是管理规范化。示范社要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成员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要切实发挥应有功能;要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 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要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此外,示范社还应当有较强的带动农户功能,成员规模比较大。目前,平均每个合作社实有农户成员大约是84户左右,我们考虑,作为全国性的示范社,现阶段农户成员至少应当达到 150户以上。 二是生产标准化。示范社涉及的产业已成为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 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并取得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认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是经营品牌化。示范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成员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 80% 以上,产品商标注册率达90% 以上,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 50% 以上,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农户高20% 以上,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该标准还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按照该文件规定,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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